(2015)巩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志军与石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军,石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军,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少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石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少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少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少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