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刘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671-1号申请人:XXX。被执行人:刘百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百会在单县北城办事处福鑫花园小区有房产一处(8号楼3层03号房,房产证号:0115**);在单县南城办事处舜师中路中段路北和李海岭(刘百会之夫)共同共有自建房一处(土地证号:单国用2015第00**号,房产证号:2015000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百会在单县北城办事处福鑫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处(8号楼3层03号房,房产证号:0115**)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百会和李海岭在单县南城办事处舜师中路中段路北共同共有的自建房一处(土地证号:单国用2015第00**号,房产证号:20150000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