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朋阳与刘雪芹、安玉献、安晓青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朋阳,刘雪芹,安玉献,安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安朋阳,男,1992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刘雪芹,女,1968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安玉献,男,1968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安晓青,男,1991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朋阳与被执行人刘雪芹、安玉献、安晓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玉献、安晓青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市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