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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与获嘉县振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获嘉县振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获嘉县振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振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新乡市鼎宏机械有限公司145元。审判长  秦金传审判员  徐继红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