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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仓亮与被执行人岳增鲁、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仓亮,岳增鲁,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冯仓亮,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岳增鲁,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杨红,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仓亮与被执行人岳增鲁、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讷河市房屋管理部门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