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克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张克爱。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金兆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毓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张克爱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