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4元,减半收取12532元,由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加雷审 判 员 周业友人民陪审员 左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新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