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焕起与徐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焕起,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24-1号原告孙焕起,男,生于1954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徐民,男,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焕起与被告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焕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民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焕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民的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庞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