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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刘卫红、王志忠、王宗信、王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刘卫红,王志忠,王宗信,王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村,组织机构代码X2963036-4。代表人叶水明,主任。被执行人刘卫红,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宗信,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东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卫红、王志忠、王宗信、王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