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盐城裕达饲料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裕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盐城裕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孟宪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射阳县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盐城裕达饲料有限公司以射阳县海洋和渔业局为被告向我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盐城裕达饲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1日,应射阳县交警队咨询,射阳县海洋和渔业局作出《关于倪金文鱼虾塘的损失评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评估内容确认倪金文的鱼虾损害事实,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以此为依据作出错误的价格鉴定结论,最终导致起诉人在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532号判决中败诉。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本院认为: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关于倪金文鱼虾塘的损失评估》,是一种咨询意见,其效力仅供咨询部门参考,是否采纳由咨询部门决定,不能认定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盐城裕达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彦河审判员 陈 凤审判员 孔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