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罚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396号被执行人马小花,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小花犯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马小花罚金人民币166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