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大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78734256-4。法定代表人:南基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宿松路9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4503-5。法定代表人:洪樑,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开户号76××××90、76××××62存款(储蓄)人民币各3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