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黄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