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黄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