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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满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满意,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见利,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