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凯歌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凯歌,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孟凯歌,男1975年4月5日出生。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户贺贺,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选鉴定机构。委托代理人王清峰,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代选鉴定机构。委托代理人周红卫,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代选鉴定机构。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凯歌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孟凯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孟凯歌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振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