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正中与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中,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兴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蒋正中。被执行人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五层534室。法定代表人杨宏昇。蒋正中与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杭州津宜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蒋正中工资256224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3018.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8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