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与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负责人熊某某,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胜利,系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与被告平顶山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