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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村民委员会诉陈某某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村民委员会,陈XX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72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村,组织机构代码:B6294548-2。法定代表人:安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X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33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