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相福与汝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相福,汝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洛行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相福,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汝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苗胜伟,汝阳县公安局柏树派出所副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红旗,汝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一般代理。上诉人李相福不服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相福,被上诉人汝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苗胜伟、高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诉讼费用暂不结算。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叶乃君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雅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