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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江阳与邱清华、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江阳,邱清华,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吕龙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075-1号原告曾江阳。被告邱清华。委托代理人吴运河(系被告邱清华之友)。被告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清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杏圆,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代表人杨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滨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吕龙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江阳与被告邱清华、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吕龙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江阳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龙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龙彬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江阳撤回对被告吕龙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