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坤与济宁名美医疗美容医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坤,济宁名美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徐坤被执行人:济宁名美医疗美容医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仲劳动争议裁委员会(2014)济劳人仲案字第763号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829号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