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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坤与济宁名美医疗美容医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坤,济宁名美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徐坤被执行人:济宁名美医疗美容医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仲劳动争议裁委员会(2014)济劳人仲案字第763号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829号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