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其龙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龙,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李其龙。委托代理人:余艳霞。委托代理人:阮金炳。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根友。被告: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赧。原告李其龙为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泰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其龙的委托代理人余艳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泰公司、三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其龙起诉称:被告港泰公司与被告三友公司系合作关系。三友公司系船舶“新三友2”轮的所有权人。李其龙系港泰公司的员工,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2日的工资未予支付,共计人民币10065元。2015年1月22日,港泰公司向李其龙出具欠条一张。此后,李其龙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以暂时无钱支付为由予以拒绝。现原告李其龙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港泰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10065元;2、判令被告三友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李其龙对被告三友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在船舶优先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被告港泰公司、三友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李其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李其龙及两被告的身份情况的事实;证据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新三友2”轮属三友公司所有的事实;证据3.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的事实;证据4.船员服务簿、港泰公司出具的欠条和工资单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李其龙在“新三友2”轮工作,两被告欠李其龙工资10065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港泰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李其龙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规范,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现有证据反映,“新三友2”轮由港泰公司经营管理,李其龙系港泰公司员工,欠条由港泰公司出具,故对李其龙主张的三友公司共同拖欠工资款,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新三友2”轮系三友公司所有,由三友公司委托港泰公司管理。李其龙系港泰公司的员工,受港泰公司指派到“新三友2”轮上担任大厨。2015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港泰公司尚欠李其龙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10065元,并由港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上述工资款港泰公司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李其龙受被告港泰公司聘用在“新三友2”轮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自愿合法,应认定有效。港泰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船员工资,李其龙主张港泰公司支付工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保护。李其龙所主张的船员工资债权产生之日距其主张权利之日未超过一年,故李其龙依法对其从事工作的被告三友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本案工资欠条由港泰公司出具,故原告李其龙要求三友公司共同支付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其龙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其龙船员工资10065元;二、原告李其龙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三、驳回原告李其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