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玉祥与胡巧霞、林则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祥,胡巧霞,林则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96-3号原告:张玉祥,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邮政局退休职工,住蚌埠市。被告:胡巧霞,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林则礼,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祥诉被告胡巧霞、林则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胡巧霞名下位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阿尔卡迪亚碧水湾12号楼1单元108室房屋(产权号:23××08)一套及蚌埠市蚌山区升平街东侧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被告胡巧霞名下的房屋(拆迁合同编号为第××号)一套,包含冻结拆迁过渡费用,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中山街81#邮电宿舍1#楼2-4-3号房屋(产权号:22××62)一套及其与王丽、张靓、张伟丰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23号楼2-601号房屋(产权号:1-101888-1、1-101888-2、1-101888-3、1-101888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张玉祥与王丽、张靓、张伟丰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23号楼2-601号房屋(产权号:1-101888-1、1-101888-2、1-101888-3、1-101888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