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好青与被告宋彦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好青,宋彦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郭好青,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宋彦国,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好青与被告宋彦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好青于2015年5月14日撤回对被告宋彦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好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好青撤回对被告宋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好青承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