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立萍与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18号杨立萍:你与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吴利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吴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和(2013)吴行申字第1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于2012年9月2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门口上访,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当日对你作出吴利公行决字[2012]第1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主张没有证据支持、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