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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岳与张运发与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8-3号原告吴岳。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被告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被告张运发。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宝发海景花园XXX、XXX、XXX、XXX房。现原告提出鉴于宝发海景花园项目已经抵押给银行及工程款全系施工队垫资,未来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很小,故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宝发海景花园XXX、XXX、XXX、XXX房的查封,变更为查封被告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26、28号宝发国际大厦X幢XXX房、X幢XXX房、X幢XXX房、X幢XXX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宝发海景花园XXX、XXX、XXX、XXX房的查封;查封被告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26、28号宝发国际大厦X幢XXX房、X幢XXX房、X幢XXX房、X幢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韦庆忠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