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经营者:江永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张丁月,女,系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员工。委托代理人易飞,男,系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桂 舒代理审判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