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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绛县经济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经济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绛县经济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2015)运中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绛县经济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体外循环帐户,要求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齐秀英在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绛县支行(6227000360440xxxxxx)账户款项6668178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