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贯井伟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执行人贯井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贯井伟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前民督字第152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找不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15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