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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朱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