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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谭某某,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彭某某,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谭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尚在被告彭某某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