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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陆宇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陆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刘惠信,行长。被执行人陆宇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陆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宇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委托慈溪恒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市场价值为573,900元,司法处置价为459,200元,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经过拍卖,2015年5月7日赵何焕(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杜王营村7组5号)以387,4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的房地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证号:仑国用(2007)第07039号】以竞买价3**,400元之价归买受人赵何焕(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杜王营村7组5号)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何焕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陆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的房地产经本院拍卖处置,现因案件办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宜: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归买受人赵何焕(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7809046327,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杜王营村7组5号)所有。并请为其发放产权证书。附:(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陆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的房地产经本院拍卖处置,现因案件办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宜:将被执行人陆宇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文化路68号的房产相应土地使用权【仑国用(2007)第07039号】归买受人赵何焕(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7809046327,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杜王营村7组5号)所有。并为其发放产权证书。附:(2014)甬仑执民字第214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