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文豪与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豪,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程文豪,男,200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法定代理人程洪树(程文豪之父),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原告程文豪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亚飞独任审理。因被告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文豪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豪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文豪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