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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宋云龙等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艾相辉,宋云龙,宋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汉东行长被执行人:艾相辉,男,1971年1月26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云龙,男,1988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喜林,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艾相辉、宋云龙、宋喜林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伊营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相辉、宋云龙、宋喜林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伊执字第149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