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74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