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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05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谢会会与俞永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会会,俞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05136号申请执行人谢会会,女,汉族,1982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俞永明,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谢会会与被执行人俞永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俞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会会款项43860元,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俞永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俞永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公积金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洪文林执行员 陈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