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振才申请执行浩源水泥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才,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36-2号申请人王振才,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乳品委X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化工委。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和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昂昂溪支行的090203130XXXXXXXXXX账户内的70000.00元予以扣划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昂昂溪支行的090203130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三、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的168971XXXXXX账户内的90000.00元予以扣划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的168971XXXXXX和166471XXXXXX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昂昂溪信用社的27053012XXXXXXXXXX的账户的冻结。六、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