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绿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绿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绿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杨玉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绿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钱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绿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已依法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江阴市绿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7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