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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长天与谢国正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长天,谢国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长天,男。委托代理人:王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国正,男。再审申请人刘长天因与被申请人谢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长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