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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齐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龙华路89号。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路7号。代表人杨风伦,该行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28号判决书,受理的齐齐哈尔市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判决书的规定返还诉讼费,权利人齐齐哈尔市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已将执行款44,218.24元,汇至我院执行款专户,我院已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齐齐哈尔市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2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