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昊与郭利、张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利,吴昊,张扬,霍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昊。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扬。原审被告霍晔。上诉人郭利因与被上诉人吴昊,原审被告张扬、霍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郭利同吴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郭利认可原审判决,现自愿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原审判决中确定的要求郭利承担17500元连带责任,现郭利自愿一次性给付吴昊人民币12000元(已当场履行完毕),吴昊自愿放弃其余部分。3.担保人郭利已代债务人张扬向债权人吴昊偿还人民币1.2万元,有权向债务人张扬追偿。4.吴昊、郭利就张扬于2008年2月29日出具的借条中涉及的担保纠纷就此彻底了结,余无纠葛。5.吴昊、郭利双方均同意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利同被上诉人吴昊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郭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郭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