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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寿县杨氏箱包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寿县杨氏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翁瑞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杨氏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广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如军,寿县双庙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杨氏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