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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龙口市亿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龙口市亿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84号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20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龙口市亿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北涧村。法定代表人:王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龙口市亿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张杏英人民陪审员  洪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