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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富润德环能有限公司与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富润德环能有限公司,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532-1号申请人山东富润德环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兴济桥北。法定代表人赵魁生,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08号。法定代表人毛宏奇,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富润德环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富润德环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