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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灵灵与景龙、孙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灵灵,景龙,孙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1104-1号申请执行人黄灵灵。被执行人景龙。被执行人孙忠琴。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灵灵与被告景龙、孙忠琴民间借贷纠关于申请人黄灵灵与被执行人景龙、孙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启开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景龙、孙忠琴于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黄灵灵借款48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4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忠琴名下的银行存款26603.6元,另冻结了被执行人景龙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含山福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景龙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但因相关资料不完整,评估机构无法进行评估。另本院向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除要求冻结两被执行人工资外,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