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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