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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金云与刘红印、张荣青、文琳、刘燕、刘萍、刘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云,张荣青,文琳,刘燕,刘萍,刘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92-2号原告任金云,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青,女,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文琳,女,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燕,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萍,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鹏杰,男,200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红印,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云与被告刘红印、张荣青、文琳、刘燕、刘萍、刘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荣青、文琳、刘燕、刘萍、刘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金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荣青、文琳、刘燕、刘萍、刘鹏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云撤回对张荣青、文琳、刘燕、刘萍、刘鹏杰起诉。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