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苏礼钦、林南全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礼钦,林南全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礼钦,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林南全,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礼钦、林南全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端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世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礼钦、林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1月16日,被告人苏礼钦、林南全先后两次持油锯驾驶五菱汽车(粤B×××××)窜到合浦县闸口镇银坑村委会附近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公司小班编号:332080209、332080230)盗伐该公司桉树林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5.3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礼钦、林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苏礼钦、林南全供述,现有林合同移交及确认书、现有林收购合同书及附件,证人陈某、潘某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礼钦、林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积极,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礼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南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端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茜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