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温玉华与林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华,林海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92号原告温玉华,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海滨,男,汉族,居民。原告温玉华与被告林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温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兴福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