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民三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温玉华与林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华,林海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92号原告温玉华,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海滨,男,汉族,居民。原告温玉华与被告林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温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兴福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