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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锡生、陈嫩平与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锡生,陈嫩平,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207-1号申请执行人戴锡生。申请执行人陈嫩平。被执行人周军光。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良。申请执行人戴锡生、陈嫩平与被执行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戴锡生、陈嫩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执行费13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区块学圣路东侧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2244号、桐土国用(2010)第0012245号]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浙A×××××、浙A×××××的车辆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戴锡生、陈嫩平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款10万元和案件受理费9600元及执行费13400元,从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戴锡生、陈嫩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20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戴锡生、陈嫩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锡生、陈嫩平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军光、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